法律分析: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夫妻过户的提供结婚证,离婚过户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及生效证明);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5.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如果房屋存在抵押登记,还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公积金)同意增加共有人的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 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 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 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 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八) 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 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 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 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 分割、合并协议;
(五)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 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