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房屋共同所有人的概念及其在房产证上的体现。房屋共同所有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或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房产证上的产权人一栏只能有一个人的名字,但房产共有人一栏可以有多个共有人。房屋共有人可以变更,可以通过赠与或析产登记实现。赠与需要办理房屋赠与公证和完税或免税手续,然后到国土房管局申请房地产权赠与登记。析产登记则需要到市国土房管局测绘部门出具测绘附图,然后到国土房管
法律分析
房屋共同所有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或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房产证上的产权人一栏就是只能有一个人的名字,但是房产共有人一栏却人数不限,那么房屋共有人可以变更吗?如何取消房产证共有人名字?
房屋共有人可以变更吗
因房地产的共有人增加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该是原房地产共有人和新增加的共有人;因共有房地产的共有人减少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地产共有人。
1、赠与:假设房屋产权人想在自己的房产证上加上儿子的名字,那么他可以选择将房屋的部分产权赠与给儿子。具体应该怎么操作呢?首先应先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赠与公证,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到国土房管局的测绘部门出具测绘附图,最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赠与公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赠与登记,增加儿子为房屋共有人。
2、析产:以房屋析产登记增加房屋共有权人,仅适用于夫妻之间。如果你想在自己的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除了可以选择赠与、买卖方式外,还可以选择房屋析产登记。你需要先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夫妻析产公证手续,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到市国土房管局测绘部门出具测绘附图,最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夫妻析产协议书、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再到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屋析产登记。这样,你就能增加配偶为房屋共有人。
如何取消房产证共有人名字
房产证去名字主要分为买卖、赠与等。你所说的适合使用赠与方式去除名字。
须经共有人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去掉一个人的名字有两种意思,一个是房产证只体现一个人的名字,但房产系夫妻共有财产(因为夫妻共有财产房产证一般只登记夫妻任一方的名字),二是房产证只体现一个人的名字,而房产为该登记人的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如果只体现一人名字但房产要转为登记人个人财产的话。双方拿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到公证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将房产约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然后双方带上述材料及公证书去房产登记部门过户,这时候因为公证书的约定,所以去掉一个人名字后,房产为登记人的个人财产。
房产证去名字一次性付款,先交定金,然后双方去房管局去办过户,同时买方将剩余房款打在银行进行监管,最后过完户,买方到房管局取新房本(自己的名字),卖方到银行取钱。房产证去名字贷款买房,先交定金,买方将首期款交银行进行监管,同时申请银行贷款,等到银行出具了贷款合同之后,买卖双方才去过户,过完后把过户抵押的证明(房管局出具)交给银行,银行就可以放款了,此时买方到房管局取新房本(自己的名字),卖方到银行取钱。
拓展延伸
房屋共有人的变更及房产证名字修改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根据这两部法律法规,房屋共有人的变更及房产证名字修改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中规定,房屋共有人可以协商一致,决定变更共有份额或者转让共有权利。这意味着,如果共有人之间存在一致意见,则可以进行共有人的变更。
其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中规定,房屋权利人可以依法修改房屋权属证书上的权利人名称或者名称变更日期。这意味着,权利人可以依法修改房屋权属证书上的名称,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也规定了房屋共有人的变更和房产证名字修改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例如,共有人需要签署房屋共有转让协议或者共有权人变更协议,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共有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总之,房屋共有人的变更及房产证名字修改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结语
房屋共有人可以变更,但需经过相关手续。赠与和析产是两种常见方式,赠与需要经过公证和相关部门手续,而析产则需要夫妻双方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房产证上已有共有人名字,可以通过赠与或析产方式进行变更。同时,如果想取消房产证共有人名字,可以通过赠与或析产方式进行操作,但需经过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