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的主要要点包括:1.采购合同属于一般民事合同,但需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约定权利和义务;2.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必备条款,需备案;3.经采购人同意,可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补充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采购需严格遵守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
法律分析
采购,也涉及到权利义务,也是需要签合同的。
签订采购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要注意采购合同属于一般民事合同,同时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
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授权的委托书,作为采购附件。但要注意的是:
①采购合同管理与执行须受民法典约束,除了采购法另有规定的,都必须执行民法典;
②采购人与供应商享有自愿订立采购合同的权利,并不等于采购人与供应商在订立合同时完全具有随意性(在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双方必须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采购合同只能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无权自行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如系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其他代理采购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也只能在取得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后以采购人名义签订采购合同,并且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二、要注意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内容应当包括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必备条款,合同签订后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订立采购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的采购合同,都是无效的);所谓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但必须要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
三、要注意经采购人同意,
采购合同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履行中可以在不改变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协商签订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补充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但是,采购人在开展采购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不能随心所欲。
结语
采购合同的签订需要遵循一定的注意事项。首先,采购合同虽然属于一般民事合同,但并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其次,采购合同必须受民法典的约束,并且采购人与供应商在订立合同时并不具有完全的随意性。此外,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含财政部规定的必备条款。最后,经采购人同意,采购合同可以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并在不改变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签订补充合同。在开展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2014修正):第二章 采购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2014修正):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五十条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第六章 市场开拓 第四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采购的相关优惠,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采购中的份额。
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部门应当在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