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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04 01: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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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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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主观。


法律主观:

流动人口证办理条件: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办理程序:一、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二、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注《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或者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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