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在以下情况下不承担学生人身损害事故责任:学生上下学途中、学生自行外出或离校期间、放学后或假期期间学生滞留学校或到校、以及其他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事故。
法律分析
没有。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拓展延伸
学校安全责任与学生逃离事件:法律责任和预防措施
学校安全责任与学生逃离事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学校确实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学校有义务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如果学生逃离学校发生意外或受伤,学校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了这一责任。
然而,仅仅追究学校的责任并不足以解决问题。预防措施同样重要。学校应该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学生无法轻易逃离校园。这可以通过加强校园安保措施、建立完善的监控系统、加强学生管理等方式实现。此外,学校还应该加强对学生的心理辅导和关爱,以减少学生逃离的动机。
综上所述,学校安全责任与学生逃离事件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责任和预防措施。只有学校承担起责任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才能确保学生的安全,促进良好的学习环境。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学校在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中没有不当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然而,学校安全责任与学生逃离事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学校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以确保学生的安全。只有学校承担起责任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才能促进良好的学习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