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事由的概念及违约的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违约方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不承担违约责任或只承担部分责任。免责事由主要有三种:不可抗力,合理损耗和债权人的过错。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行为和社会异常事件。合理损耗指货物本身性质或合理损耗造成的损失。债权人的过错指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导致货物毁损或灭失。根据《民法典》,免责事由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法律分析
免责事由的概念
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承担责任的事由。民法典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即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违约的免责事由
《民法典》虽然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但并不意味着违约方在任何情况下均须对其违约行为负责。在法律规定有免责条件或当事人以约定排除或其未来责任的情况下,违约方也可能不承担违约责任或只承担部分违约责任。《民法典》规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三种:
(一)不可杭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包括以下情形:第一,自然灾害。这类不可抗力事件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旱灾、地震、水灾、火灾、风灾等。第二,行为。指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因颁发新的、法律和行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同时包括战争行为;第三,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二)合理损耗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能证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是货物本身的白然性质或合理损耗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免责事由意在平衡承运人与货主间的利益关系,由货主负担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合理损耗所导致的损失。
(三)债权人的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如《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结语
免责事由的概念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违约方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不承担违约责任或只承担部分责任。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合理损耗和债权人的过错。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行为和社会异常事件。合理损耗是指货物本身的性质或合理损耗导致的毁损或灭失。债权人的过错导致货物毁损或灭失时,债务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免责事由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一百零九条 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