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案件通常不能和解,即使和解,对方仍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处罚可能较轻。合同诈骗可报警处理,警方将立案调查或给予治安处罚。被诈骗方可申请法院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财产。自首可一般减轻合同诈骗犯罪的处罚,自首是指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其他罪行可视为自首。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
一、合同诈骗案是不是可以和解
合同诈骗案一般是不是不是可以和解,即使和解了的话,那么对方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说在处罚方面会轻一些。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是不是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二、合同诈骗是不是可以报警处理
合同诈骗是不是可以报警处理,如果达到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的,警方会立案调查。如果没有达到立案标准的,警方在抓获行为人后也会给予其相应的治安处罚。而且对于被诈骗签订的合同,当事人是不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合同,并要求对方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合同诈骗自首是不是可以减刑
行为人涉嫌合同诈骗,自首的,一般是不是可以减刑。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是不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是不是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是不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是不是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不是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是不是可以减轻处罚。
结语
合同诈骗案一般不能和解,即使和解也不能免除对方的刑事责任,只能在处罚方面稍有减轻。对于合同诈骗,被害人可以向警方报案,如果符合立案标准,警方会进行调查。对于被诈骗签订的合同,被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财产。自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犯罪分子的处罚,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其他罪行,可以作为自首情节进行考量。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如果能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以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