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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什么狗不能养?附办理登记养犬证流程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04 02: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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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什么狗不能养?附办理登记养犬证流程

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危险犬的具体标准由公安机关会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定,现确定广州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的标准及品种,并通告如下:一、广州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的危险犬是指包括格斗犬只等攻击性强的烈性犬只、有烈性犬血统的混种犬只,以及体型特别巨大并容易造成视觉恐惧的大型犬只。二、广州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的危险犬品种。1.比特斗牛梗犬 Pit Bull Terrier。2.斯塔福梗犬 StaffordshireTerr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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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危险犬的具体标准由公安机关会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定,现确定广州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的标准及品种,并通告如下:一、广州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的危险犬是指包括格斗犬只等攻击性强的烈性犬只、有烈性犬血统的混种犬只,以及体型特别巨大并容易造成视觉恐惧的大型犬只。二、广州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的危险犬品种。1.比特斗牛梗犬 Pit Bull Terrier。2.斯塔福梗犬 StaffordshireTerrier。


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危险犬的具体标准由公安机关会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定,现确定广州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的标准及品种,并通告如下:

一、广州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的危险犬是指包括格斗犬只等攻击性强的烈性犬只、有烈性犬血统的混种犬只,以及体型特别巨大并容易造成视觉恐惧的大型犬只。

二、广州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的危险犬品种:

1. 比特斗牛梗犬 Pit Bull Terrier

2. 斯塔福梗犬 StaffordshireTerrier

3. 阿根廷杜高犬Dogo Argentina

4. 巴西非拉狗犬 FilaBraziliero

5. 日本土佐犬 JapaneseTosa

6. 意大利卡斯罗犬 CaneCorso

7. 中亚牧羊犬CentralAsianShepherdDog

8. 俄罗斯高加索犬 CaucasianOwtcharka

9. 西藏獒犬 TibetanMastiff

10. 意大利扭玻利顿獒犬 Neopolitan Mastiff

11. 法国波尔多獒犬 Dogue de Bordeaux

12. 牛头獒犬Bullmastiff

13. 罗威纳犬 Rottweiler

14. 杜宾犬 Dobermann

15. 英国马士提夫犬 Mastiff

16. 德国拳师犬 German Boxer

17. 秋田犬 Akita

18. 比利时牧羊犬 Belgian Shepherd Dog

19. 荷兰牧羊犬 Dutch Shepherd Dog

20. 德国牧羊犬 German Shepherd Dog

21. 法国狼犬 Beauceron Wolfdog

22. 捷克猎狼犬 Saarloos Wolfdog

23. 川东犬(重庆犬)Chinese Chongqing Dog

24. 佛兰德斯牡牛犬 Flanders Cattle Dog

25. 牛头梗 Bull Terrier

26. 纽芬兰犬New Found Land

27. 爱尔兰猎狼犬 Irish Wolfhound

28. 阿富汗猎犬AfghanHound

29. 威玛猎犬Weimaraner

30. 比利时马林诺斯犬 Belgian Malinois

31. 苏俄牧羊犬Borzoi

32. 安纳托利亚牧羊犬 (Anatolian Shepherd)

33. 圣伯纳犬 Saint Bernard Dog

34. 大白熊犬 Pyrenean Mountain Dog

35. 大丹犬Great Dane

36. 中华田园犬 (土狗)

37. 由市公安机关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71cm以上的犬只和其他烈性犬只。

怎样合法养狗?

在广州养宠物狗必须遵守《条例》规定:

严格管理区要进行养犬登记和续期,禁止饲养危险犬;养犬人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影响公共秩序与安全或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和幼儿园等区域;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用犬绳牵领犬只、为犬只佩戴犬牌、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即时清理犬只的粪便等等。(具体内容可详细查阅《条例》)

一图读懂如何办理登记养犬

也可扫描下方二维码

关注“广州微警务”小程序

点击“养犬服务”即可办理业务

免费领取文明养犬四件套

为进一步加强市内文明养犬管理,广州警方向已办理养犬登记的市民免费派发文明养犬四件套,包括一条附有二维码、可供民警扫码识别犬只信息的犬绳,一个装有塑料纸的拾便器,一个能证明犬只登记身份的标志牌和一个犬只口罩。

凡犬牌在有效期内(含今年内按时续期及新登记缴费)的犬主,均可凭本人身份证或电子犬证,在市内指定地点免费领取养犬四件套,以促进市民养成携犬外出牵犬绳、及时清理犬粪、坐电梯和在公共场所为犬只佩戴口罩等良好养犬习惯。

养犬四件套领取地址及联系电话

白云区:白云区机场路561号白云区行政政务中心二楼239窗口(020-86055529)

越秀区:越秀区东风中路448号成悦大厦三楼11号窗(020-83606596)

番禺区:番禺区清河东路319号政务中心2楼经营服务大厅治安大队窗囗(020-84690930,养犬办联系电话:020-84818226)

荔湾区:荔湾区逢源路128号4楼(020-81006359)

海珠区:海珠区宝岗大道1号大院内(020-83117757)

天河区:天河区龙口中路168号(020-83120957)

南沙区: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64号窗(020-39914070)

黄埔区:黄埔区香雪三路3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5号治安窗口(020-83112278)

从化区: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北路128号(020-37998226)

花都区:花都区花城街公益路31号治安管理大队二中队202室(020-83166210)

增城区:增城区荔城街金徽路3号(020-82629975)

广州公安获2018年度广州城市治理榜优质公共服务案例奖

7月3日,《2018年度广州城市治理榜》出炉,广州公安凭全国首创的“广州养犬服务通”微信小程序,获评“2018年度广州城市治理榜·优质公共服务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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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今年5月,全市累计受理养犬登记11 .6万只,海珠,越秀,番禺,天河,白云及黄埔区登记较多。

广州市公安局“以服务促登记”,去年推出了向登记犬主免费赠送犬绳、口罩、拾便器及标识牌“四件套”的服务,并推出了“广州养犬服务通”小程序。去年,全市通过微信小程序受理养犬登记1.1万只,超过了全年受理总量的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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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养犬管理条例及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规范养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财产安全,动物类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谁都无法预测发生什么样的情况,城市规范的基本规定就是要求养犬的公民,遛狗时需要拴绳,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或者吓到儿童,那么广州养犬管理条例有哪些呢?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广州养犬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广州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市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等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

(五)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

(六)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

事处、镇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养犬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机关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七条

机关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公布养犬管理和服务的有关信息,受理公众咨询、求助,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

市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与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养犬登记、免疫和处罚等信息共享。

第八条

本市行政街辖区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镇辖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

行政街辖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县级市决定,可以划定为一般管理区;镇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和镇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经区、县级市决定,可以划定为严格管理区。

第九条

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

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饲养危险犬的,应当对危险犬实行圈养,在圈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除免疫、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因免疫、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危险犬的具体标准由市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犬只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的具体办法,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机关发现犬只未依法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的,应当告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超过前款规定数量的犬只。

第十二条

严格管理区内养犬,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申请养犬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有专人管养犬只;

(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第十四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的居所。

第十五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

(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二)个人申请养犬的,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区、县级市机关应当在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验场所。

第十七条

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上注明的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到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登记有效期由机关根据犬只免疫有效期、养犬人缴纳养犬管理费等情况确定。

个人第一次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的,应当携带犬只到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

养犬人在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规定已为犬只办理过养犬许可证的,本条例施行后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第十八条

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费。

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五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三百元。

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免缴养犬管理费;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下年起免缴两年养犬管理费。

养犬管理费由区、县级市机关在办理登记或者登记续期时征收,上缴市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犬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相关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养犬登记证》登记的养犬人因出国定居、死亡等原因需要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或者养犬人居所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

(一)已经登记的犬只死亡的;

(二)养犬人放弃饲养已经登记的犬只,将犬只按照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自行妥善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的。

第二十一条

犬只免疫证明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由市机关统一印制或者设置。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犬牌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禁止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犬牌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

《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损毁或者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换发、补发或者补植。

第二十二条

区、县级市机关应当建立犬只登记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

(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以及《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的换发、补发、补植等情况;

(四)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情况;

(五)犬只免疫证明号码和犬只狂犬病免疫情况;

(六)养犬管理费的缴纳情况;

(七)违法养犬行为;

(八)犬只伤人情况;

(九)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和饲养犬只,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影响公共秩序与安全或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不得或者遗弃犬只。

第二十四条

下列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和幼儿园;

(二)少年宫等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

(四)餐厅,酒店和食品商店;

(五)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

(六)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和动物园。

盲人、肢体重残人士可以分别携带导盲犬只、扶助犬只进入前款所列区域。

第二十五条

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市、区、县级市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区域,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临时禁入区域划定后,应当予以公布,并设置犬只禁入标志。

第二十六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犬只禁入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决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以设置犬只禁入标志等方式予以明示。

第二十七条

下列犬只,应当实行圈养,除免疫、登记、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

(一)单位饲养的犬只;

(二)未经免疫的犬只;

(三)严格管理区内未经登记的犬只;

(四)三年内有伤人行为记录的犬只。

前款规定的犬只因免疫、登记、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一般管理区内的犬只,不得进入严格管理区。

第二十八条

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管理的公园内开设犬只活动公共区域。

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区内的犬只活动区域。

犬只活动区域应当设立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

第二十九条

在严格管理区内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犬绳牵领犬只;

(二)为犬只佩戴犬牌;

(三)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五)即时清理犬只的粪便;

(六)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

用犬绳牵领时,犬只体重不满二十公斤的,应当用长度为两米以下的犬绳;犬只体重二十公斤以上的,应当用长度为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口罩,由成年人牵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公共场所发现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告知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传染病检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犬只伤人情况和检验情况报送机关,由机关载入犬只登记电子档案。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犬只。

第三十二条

住宅小区内不得开设犬只销售、养殖、培训、展览、表演等经营场所。

开设犬只销售、养殖、诊疗、培训、展览、表演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自开展经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机关备案;举办犬只展览、表演等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活动开始七日前向活动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机关备案。

进行犬只销售、养殖、诊疗、培训、展览、表演等活动的,犬只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的防疫条件,依法应当办理相关许可、登记、证明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市机关应当设立犬只留验场所,区、县级市机关可以设立犬只留验场所,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扣押、没收的犬只。

机关可以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民间犬只救助机构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扣押、没收的犬只。

支持和鼓励设立民间犬只救助机构,从事犬只救助活动;犬只救助机构不得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养犬人应当妥善处置下列犬只;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犬只留验场所不得拒绝接收:

(一)放弃饲养的犬只;

(二)超过规定数量的犬只;

(三)因不符合条件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的犬只。

犬只留验场所接收前款规定犬只,应当向养犬人出具接收证明。

第三十五条

机关发现流浪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

畜牧兽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发现流浪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或者告知机关进行处理。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只的,可以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或者告知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犬只留验场所接收流浪犬只,应当在七日内查找养犬人并通知认领;不能查明或者养犬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未予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第三十七条

犬只留验场所对接收的弃养犬只和无主犬只,应当建立接收犬只档案。

犬只留验场所接收的具备饲养条件的弃养犬只和无主犬只,符合养犬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领养。

对无人领养的弃养犬只和无主犬只,犬只留验场所可以以适当方式进行处理;对其中继续留养的犬只,犬只留验场所应当进行传染病检验、免疫和必要的治疗。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不得设置坟墓埋葬犬只尸体。

不能自行妥善处理犬只尸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犬只尸体送卫生处理单位作无害化处理;卫生处理单位处理犬只尸体不得收费,并应当出具相关处理证明。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发生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时,畜牧兽医、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当地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立即采取相关处理措施,控制疫情。

第四十条

机关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第四十一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机关为不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续期手续的;

(二)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养犬人,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养犬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手续的;

(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犬只免疫监管不力,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已经发现的依法应当处罚的违法养犬行为未予处罚,情节严重的;

(五)机关、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举报、发现的流浪犬只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机关不依法履行巡查职责,监管不力,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或者在一般管理区内未对危险犬实行圈养的,由机关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并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未设置醒目警示标志的,或者违反规定携带危险犬外出的,由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每只犬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送犬只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由机关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申请养犬登记的,由机关扣押犬只,责令三日内申请办理登记,可以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逾期不申请补办的,没收犬只。

养犬人对机关不予登记的犬只继续饲养的,由机关没收犬只,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继续养犬的,由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养犬人对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的犬只继续饲养的,由机关没收犬只,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缴纳养犬管理费的,由机关责令限期补交;逾期不补交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有关证件、牌照和标识,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证件、牌照和标识的;

(二)饲养犬只,因噪音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申请补植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的,由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犬只的,可以由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遗弃犬只的,由机关责令领回犬只或者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拒不领回犬只或者拒不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的,处每只犬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由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携带犬只外出的,由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携带一般管理区内的犬只进入严格管理区的,由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项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犬只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送伤人犬只到犬只留验场所的,由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机关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开设相关经营场所或者从事相关活动未备案的,由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坟墓埋葬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养犬人三年内被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三次,或者被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犬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广州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广州狗证办理流程如下:

1、去各区所在办狗证处,领取一张(犬类信息核对表),表格上会需要填写:犬主的信息、所在区县、街道、派出所、邮政编码、性别、出生年月日;

2、填写好信息表后,还会领到一张表格,这个表格上面需要盖2个章,一个是居委会的章,还有一个是所在地派出所的章;

3、经过门审查同意后,缴纳相关费用;

4、带上缴费凭证,回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为爱犬植入身份识别芯片;

5、打预防针;

6、带上植入芯片的相关证明到门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或者是5个工作日后在事处领取犬只号牌养犬登记证。

办狗证需要以下资料: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明;

2、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

3、犬只照片两张。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有专人管养犬只;

(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第十四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的居所。第十五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

(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二)个人申请养犬的,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禁养犬如何办狗证

对于禁养犬,通常是不允许办理狗证的。因为禁养犬可能被认为具有危险性或者攻击性,会对公众安全造成威胁。如果想要办理狗证,需要确保所养的犬只不是禁养犬种。

禁养犬是指一些被认为具有危险性、攻击性或者不适合在城市中饲养的犬种。这些犬种可能因为其天生的性格或者行为特点,容易对人类造成伤害,因此被禁止在城市中饲养。如果想要办理狗证,需要确保所养的犬只不是禁养犬种。

狗证的办理方法如下:

1、先确定自家狗狗是否是禁养品种,城市化地区内禁上饲养烈性犬,部分地区禁上饲养高约40厘米大型犬.2、去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派出所领取“养犬登记申请表”,按要求填写;

3、领着狗狗,带上申请表、身份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狗狗正面照片,去免疫站点接受狂大病免疫接种并植入电子芯片,领取免疫证明卡;

4、带着免疫证明卡、个人身份证、房产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到居住地所在的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5、登记成功之后,会得到狗证和狗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广东养犬管理条例及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规范养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财产安全,动物类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谁都无法预测发生什么样的情况,城市规范的基本规定就是要求养犬的公民,遛狗时需要拴绳,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或者吓到儿童,那么广东养犬管理条例有哪些呢?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广东养犬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广东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人畜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动群众,采取管理、免疫、灭犬相结合的综合措施。

第三条 各级要加强对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工作的领导,农牧、、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工合作,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

农牧部门负责犬类预防注射、疫情监测、检疫,《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的制发。

门负责禁养区特殊需要养犬的审批、管理和《犬类准养证》的制发。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和注射,伤病人治疗及疫情监测,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犬只、犬肉、犬皮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港口、机场、游览区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各类有对外经济合作的乡镇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上述地区的机关单位、外国驻粤机构、外籍人士等,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犬者,须经当地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栓)养。

第五条 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乡镇及农村为犬类准养区。在准养区内养犬,犬主必须向所在乡镇或其委托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农村养犬场须具备安全可靠的养犬地点和设施,报经当地批准,方可批量圈养。

第六条 经批准饲养的犬类必须每年接受免疫注射及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犬主应按规定缴纳免疫注射费。新购入犬只,犬主应及时办理审批、免疫手续。军警犬的免疫和发证、牌工作由部队和门负责。

第七条 犬类管理、犬免疫注射收费标准,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活犬、犬肉、犬皮须凭兽医检疫合格证方能出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一律禁止上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购、出售或运输。禁养区禁止活犬上市。

第九条 《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不得转借、涂改、伪造、买卖。因毁损或遗失时,应及时报告证、牌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犬只宰杀或死亡,犬主必须及时向发证机关缴销各种证、牌。

第十条 要建立人畜狂犬病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或可疑迹象,乡镇必须在24小时内向县卫生、农牧部门报告,并向毗邻乡镇通报。疫区市、县卫生、农牧部门在48小时内向毗邻市、县通报疫情并加强联防,防止蔓延。

第十一条 凡发生人畜狂犬病的地方,均列为狂犬病疫区,当地应采取紧急灭犬措施,一周内净化疫区,疫区犬只应就地捕杀处理,不得外卖或转移,并在一年内禁止引进外地犬只。狂犬病疫区以狂犬活动区域以及可能受威胁的地区为范围。

第十二条 凡发现狂犬或疑似狂犬病的家畜,一律捕杀、焚化或深埋,畜主不得要求赔偿。

第十三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视不同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凡违反第四、五、六条规定饲养的犬只,任何人都有权捕杀,犬主不得阻拦,并由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二)凡违反第八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处罚。

(三)凡违反第九条规定,《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无效,由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罚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元,由各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执罚。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广东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1、去各区所在办狗证处,领取一张(犬类信息核对表),表格上会需要填写:犬主的信息、所在区县、街道、派出所、邮政编码、性别、出生年月日;

2、填写好信息表后,还会领到一张表格,这个表格上面需要盖2个章,一个是居委会的章,还有一个是所在地派出所的章;

3、经过门审查同意后,缴纳相关费用;

4、带上缴费凭证,回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为爱犬植入身份识别芯片;

5、打预防针;

6、带上植入芯片的相关证明到门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或者是5个工作日后在事处领取犬只号牌养犬登记证。

办狗证需要以下资料: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明;

2、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

3、犬只照片两张。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有专人管养犬只;

(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第十四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的居所。第十五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

(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二)个人申请养犬的,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广州禁养犬种都有什么?

广州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的危险犬品种:

比特斗牛梗犬

2. 斯塔福梗犬

3. 阿根廷杜高犬

4. 巴西非拉狗犬

5. 日本土佐犬

6. 意大利卡斯罗犬

7. 中亚牧羊犬

8. 俄罗斯高加索犬

9. 獒犬

10. 意大利扭玻利顿獒犬

11. 法国波尔多獒犬

12. 牛头獒犬

13. 罗威纳犬

文档

广州什么狗不能养?附办理登记养犬证流程

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危险犬的具体标准由公安机关会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定,现确定广州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的标准及品种,并通告如下:一、广州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的危险犬是指包括格斗犬只等攻击性强的烈性犬只、有烈性犬血统的混种犬只,以及体型特别巨大并容易造成视觉恐惧的大型犬只。二、广州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的危险犬品种。1.比特斗牛梗犬 Pit Bull Terrier。2.斯塔福梗犬 StaffordshireTerr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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