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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营业规则有哪些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04 03: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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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营业规则有哪些

第一条 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第三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第四条 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第二章 供电方式;第五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第六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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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一条 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第三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第四条 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第二章 供电方式;第五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第六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第一条 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

第四条 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 供电方式

第五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

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

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 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 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 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具体容量界限由省电网经营企业作出规定。

第十条 供电企业可以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第十一条 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企业应按其负荷重要性、用电容量和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

用户重要负荷的保安电源,可由供电企业提供,也可由用户自备。  

遇有什么情况者,保安电源应由用户自备?

1、在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断时,仍需保证供电的;

2、用户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供给更为经济合理的。

供电企业向有重要负荷的用户提供的保安电源,应符合独立电源的条件。有重要负荷的用户在取得供电企业供给的保安电源的同时,还应有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以满足安全的需要。

综上所述,供电营业规则》是为了加强供电营业管理,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规则相关政策非常完善,条目清晰,要严格按照政策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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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第三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第四条 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第二章 供电方式;第五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第六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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