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债权申-报期限的立法体例,有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两种。我国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主义。其法定期限为:收到法院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故债权人收到通知的当日或者公告发布的当日,不计算在申-报债权的期间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