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逮捕权限由公、检、法机关分工行使,互相配合、制约。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不同机关有不同职责,公安机关可采取强制措施但不能直接逮捕,需经检察机关批准。
法律分析
一、法律规定谁可以批准逮捕?
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批准逮捕。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权由公、检、法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在公、检、法机关之间,逮捕的权限是不同的,具有一定的分工。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具有批准逮捕权,公安机关对自己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它无权自行逮捕。
无论是决定逮捕还是批准逮捕,都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批准逮捕的权限如何划分
我国法律对逮捕权限的划分,体现了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1、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应当被逮捕时,应当提请检察院批准,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
2、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
3、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公安机关对于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应当立即执行,对于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在当代的社会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以及公安机关,具体所负责的责任都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公安机关是在侦查过程当中可以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的权利,但是不能够直接的执行逮捕,应当提出批准逮捕的申请,然后由检察机关经过审查之后再决定是否能够批准逮捕。
结语
逮捕权的行使由公、检、法机关共同负责,彰显了分工协作、互相制约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具有批准逮捕的权力,公安机关则需依法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法院在自诉案件、重大案件中决定逮捕被告人。不同机关在逮捕权限上有明确的分工。在现代社会中,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准,法院决定逮捕。这一体系确保了逮捕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五节逮捕第一百三十八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