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没钱时,担保人可以行使追偿权,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如已履行担保责任、主债务人责任部分免除、担保人无过错等。担保人可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并行使追偿权,若债务人未履行且担保人未通知,担保人丧失追偿权。根据《民法典》,连带债务人可在其他未履行部分追偿,保证人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追偿,合伙人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法律分析
一、债务人没钱如何行使追偿权
债务人没钱,可以追偿其他的债务人或者其他合伙人。
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应当满足特定的条件,否则不能够行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担保人已经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的追偿权只有在担保人已承担担保责任后才会产生,这是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
2、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责任因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而部分或全部免除。
担保人的实际履行、代位清偿、抵销,甚至担保人的财产被强制执行,如果使主债务部分或全部消灭,即可构成追偿权。相反,虽然担保人履行了担保债务,但并未使债务人免除债务,则担保人不能享有追偿权。
3、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须没有过错。担保人对债权人享有所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若担保人怠于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得对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应及时通知但阿伯人,若债务人违反通知义务导致担保人无过失地向债权人重复履行的,担保人可行使追偿权。同样,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也有义务通知债务人,因担保人未通知而致债务人无过失地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人丧失追偿权。
二、行使追偿权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结语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务人没钱时,可以追偿其他债务人或合伙人。担保人行使追偿权需满足特定条件,包括已履行担保责任、主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无过错等。债务人履行债务后需及时通知担保人,否则担保人可行使追偿权。《民法典》还规定了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和保证人的追偿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超出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以上是关于债务人追偿权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