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按约定比例分担不能追偿的部分,没有约定则平均分担。债务清偿顺序是根据最高还欠能力界定,包括未付职工工资、未缴税金和未偿付的债务。优先债权人享有特殊担保的优先清偿权,但不足部分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担保人追偿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分析
一、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应该向谁追偿
1、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向债务人追偿。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债务清偿顺序
1、清偿顺序是债务清偿最高额度的界定。我国企业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债务的最高还欠能力为其注册资本额。如企业实际资本额等于注册资本时,企业实收资本就是最高还欠责任,如实收资本额尚不足注册资本,现有资本又不足偿付偾务时,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各方要补足各自认缴额,使实收资本达到注册资本,以清偿债务。
2、企业财产拨付淸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尚未偿付的偾务。同一顺序不足清偿的,按照比例清偿。上述顺序的逻辑关系是,原则上按排序优先,即未支付完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之前,不得淸偿欠税和债务<在未支付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之前,不得清偿偾务。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但是,享有这种特别担保的优先权人也不是对遗产全部均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倘若在供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的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清偿。
结语
根据上述规定,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对于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未能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应根据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若无约定,则平均分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务清偿顺序按照优先债权原则进行,先清偿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其次是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最后是尚未偿付的其他债务。若同一顺序不足以清偿,按比例清偿。优先债权人在遗产上享有优先权,其优先债权应先于普通债权得到清偿。但若供担保的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则不足部分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