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信息、房屋状况、销售方式、价格确定、交付条件、装饰设备标准、配套设施、产权归属、面积差异、产权登记、争议解决、违约责任等。
法律分析
一般会有。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拓展延伸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交付期限如何影响双方权益?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交付期限对双方权益具有重要影响。对于购房者而言,交付期限的确定意味着他们能够在何时获得合法的房屋使用权,进而安排自己的居住计划或投资安排。如果交付期限延迟,购房者可能面临居住或投资计划受阻的风险。对于开发商而言,交付期限的延迟可能导致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产生,同时也可能影响项目的声誉和市场形象。因此,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期限,并在发生延迟的情况下协商解决方案,以保障双方的权益和合作关系的顺利进行。
结语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交付期限对双方权益具有重要影响。购房者需知道何时获得合法的房屋使用权,安排居住或投资计划。延迟可能阻碍计划实施,开发商则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影响声誉和市场形象。双方应明确约定交付期限,并协商解决延迟问题,以保障权益和合作关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