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的机关及地点规定: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办理收养登记。具体地点根据情况而定: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和孤儿在所在地登记;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在发现地登记;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监护人监护的孤儿在生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登记;同辈旁系血亲或继父/继母收养继子女在被收养人生父/生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收养需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法律分析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民政部门。
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结语
收养登记,根据情况不同,地点也有所区别。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无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在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无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生父母有困难无力抚养或监护人监护的孤儿,在生父母或监护人常住地办理;同辈血亲子女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在生父/母常住地办理。《民法典》规定,收养应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成年人无生父母的收养需公告,当事人可签订收养协议,办理收养公证。机关应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