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补充协议过户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合同应明确双方当事人信息、房地产证书信息、地理位置、面积、土地使用权、用途、价格、支付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
法律分析
房屋买卖补充协议过户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拓展延伸
房屋买卖协议中过户时间的约定对买卖双方权益的影响
房屋买卖协议中过户时间的约定对买卖双方权益有着重要的影响。过户时间的约定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保障和交易进程。如果约定的过户时间过长,卖方可能面临资金周转问题,买方也会面临无法及时入住的困扰。而如果约定的过户时间过短,卖方可能无法及时完成相关手续,买方也可能无法准备好购房款。因此,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充分考虑到自身实际情况,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过户时间,以保障双方的权益。此外,协议中还应明确约定过户时间延期的条件和后果,以防止纠纷的发生。综上所述,合理约定房屋买卖协议中的过户时间,能够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结语
合理约定房屋买卖协议中的过户时间,能够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自身实际情况,并明确约定过户时间,以避免资金周转问题和无法及时入住的困扰。同时,协议中还应明确约定过户时间延期的条件和后果,以防止纠纷的发生。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要求,房地产转让合同中应明确载明相关内容,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