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要求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只要满足条件,即可办理结婚登记。具体条件包括: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双方无配偶;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自愿结婚;提交相应照片和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信息应一致,如不一致需先更正。若婚姻状况与声明不一致,需提供生效司法文书等证明材料。
法律分析
可以,只要是一方户籍所在地就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二十七条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九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结语
结婚登记要求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符合条件即可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程序按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顺序进行。受理申请的条件包括:双方共同到场、年满法定年龄、无配偶、无近亲关系、自愿结婚,并需提交照片和有效证件。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如有不一致应先进行更正。如婚姻状况与声明不一致,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