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乙 方:身份证号: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甲方同意将其在汽车出租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客运出租经营的车辆转让给乙方,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转让的车辆为牌型轿车,其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
本车辆 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在公司取得市出租客运经营资格(经营权属公司所有),其经营期限至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止。
二、乙方按双方协商的转让价格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购车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元),甲方将本车辆行驶证、号牌、保险单(卡)等有关证照手续交付乙方。
三、因本车辆转让发生的过户、变更等相关费用及可能产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处罚款项,按双方协商意见由方承担。公司可协助双方办理相关手续,但不承担其相关经济及法律责任。
四、甲方应 本车辆转让之日终止与公司的经营合同,同时结清本车辆在转让之日前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但不含按车
辆转让之日起计算应付的车辆定额贷款本息)、违章处罚、事故赔偿等相关费用及责任,由乙方与公司重新签定经营合同书。
如因甲方未及时结清上述款项或费用,给乙方或公司造成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或公司的损失。
五、自本车辆转让之日起,乙方必须承担车辆经营风险,并承担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相关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此引发的责任及损失与甲方及公司无关。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方各执壹份,公司、公证部门及市运管处(所)各留存壹份备案。双方签字后即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乙 方签字:
详细住址:详细住址: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二O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补充协议
甲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乙 方:身份证号:本协议内容为甲、乙双方 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之补充条款,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双方在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中达成的车辆转让价款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购车费,不包括以下条款确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转让费。
二、因甲方原在投资该车辆用 客运出租时,已取得了市出租客运经营资格及车辆所属公司委托的出租车经营权,且承担了相应的市场前期投资及经营风险,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甲方现有岗位已成为一项公认的无形资产,体现出相应的市场价值及增值,考虑到甲方向乙方转让该车辆后,甲方按约定必须与所属公司解除原有的合同关系和重新进入社会待岗待业,并失去了参与出租车行业经营的优先权,因此乙方自愿在支付该车辆购车款的同时,向甲方一次性给付转让费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元),以作为对甲方原有无形资产的适当补偿。
三、计入购车款及转让费后,乙方共计向甲方支付费用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元)。
四、双方在本补充协议上签字后,即视为双方已按签订的
《车辆转让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将双方的购车款、转让费等款项及相关证照手续交割完毕。
五、甲、乙双方谨在此确认,本协议及《车辆转让协议》相关内容均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系双方在自愿协商前提下的个人行为,与其他任何第三方无关。
本补充协议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壹份,车辆所属公司、公证处各留存壹份备案。双方签字后即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乙 方签字:
二O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