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费,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促进我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和我部门实行,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校党政任命的在职处级(包括副处)领导干部。
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1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私房和集资建房、装修住房情况;2本人、配偶自购汽车情况;3本人及本人操办的近亲属婚丧喜庆情况;4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5本人接受国际或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及个人邀请,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学术交流和其他活动,以及授予荣誉和奖励情况;6本人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经商办企业、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报酬或投资入股,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情况;7配偶、子女受聘于三资企业或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情况;8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根据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9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情况;10本人收入情况;11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向组织作出报告,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样表附后),报告发生事项以及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人员、财物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报告人确属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尽快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经本部门核实后,由校党务组织部受理,同时抄报校纪委备案。
第六条对于需要答复的请求,受理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第七条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应予保密。但组织认为应当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同级领导班子内容或本部门内容予以公开。
第八条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带头执行本实施意见,按时、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经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后,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党员、群众对报告人报告事项有反映,或报告事项与事实明显不符的,由组织部门责成其说明情况;仍不能说清问题的,由有关部门调查;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党总支要督促领导干部认真执行本实施意见,每年年底将执行情况向校党委组织部综合报告一次,并报校纪委备案。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实施意见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校纪律、监察处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校党委组织部聘任的科级干部,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其个重大事项的报告,由部门受理,同时抄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实施意见如有与上级文件相抵触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