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是中医药理论与实践经验相结合的结晶,是中医药学科的宝贵财富。为加强我市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管理,培养高层次中医临床和中医药技术人才,推进中医药学术的研究、继承与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继承工作任务是继承、整理名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研究、继承与发展中医药技术。
第二章、指导老师与继承人条件
第三条指导老师条件本院国家、省、市命名的名老中医药专家和进入名医馆的名老中医药专家,都有责任和义务承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
第四条继承人条件
(一)热爱中医、中西医结合事业,医德医风好。
(二)从事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自愿跟师学习者。
(三)中医药大学中医、中西医结合、针推等专业毕业生,来院后均可跟师学习。
(四)上级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遴选程序
第五条指导教师遴选由符合条件的专家本人申请,填写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名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教师申报表,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后交科教部。
第六条继承人遴选由本人申请,填写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名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申报表,所在科室主任和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交科教部。
第七条科教部组织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并上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公布。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名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从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开始。师承工作实行动态式管理,批准一对,开始一对。三年为一个周期,如在师承工作中未按要求完成教学计划,阶段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淘汰。
第九条指导教师与继承人要签订教学协议书,并制订各年度教学计划。
第十条继承教学期间,继承人所在科室原则上不安排与继承学术无关的工作。指导老师所在科室应保证其专心带教。
第十一条在继承教学过程中,指导教师通过言传身教,指导继承人临床操作以传授自己的经验和专长,教学工作不得因故中止或延长时限。如确因导师不能继续带教,应报医院批准,继承人可转跟其它导师。
第十二条教学的基本要求:
(一)每周跟指导教师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少于2个半天,继承人临床和实际操作的时间每周不少于3天,
(二)平时继承人应将跟师随诊或操作做出随诊笔记,并及时整理和总结跟师及自行实践心得体会,每月完成一篇月记。
(三)结业时中医药类专业的继承人应提交反映导师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专科(专病)正规病历100份,中药应提交反映导师加工炮制、制剂技艺及鉴别经验等方面的相关资料。
(四)结业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整理或总结导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论文2篇以上。
(五)结业时提交一篇1万字的全面整理和总结指导教师学术经验或技术专长的学术论文和2000字的论文摘要,论文要体现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和学术思想,又要有继承人自己的创新观点,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临床意义。
第五章、考核
第十三条继承工作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阶段考核、结业考核。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进行,主要考核平时出勤和学习情况,科教科定期进行督促、检查。阶段考核每半年由科教科按照规定的教学内容和要求进行考核,阶段考核表存入继承人专门学习档案。结业考核由科教科会同相关部门按医院制定的继承人结业考核评估指标进行严格的结业考核。继承人结业考核合格者,由医院颁发出师证书,其导师颁发荣誉证书。获得出师证书的继承人,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优先聘任。
第十四条指导导师每年完成教学计划、继承人每年完成学习任务,并通过阶段考核者,均可获得中医药继续教育类学分20分。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医院由一名院领导分管师承工作,科教部负责继承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管理。
第十六条各科室主任负责师承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七章、经费
第十七条医院每年划拨一定的师承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继承工作所需的教材、资料、经验整理、带教津贴、表彰奖励等。导师及继承人在从事继承工作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与在岗职工相同。院级以上的师承在经费上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第八章、其他
第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管理文件中有与本办法相抵触之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凡上级主管部门的名中医师承工作以上级的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在科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