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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题库)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6-26 15: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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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题库)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题库)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题库)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题库)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1、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1)会计核算,实行(2)会计监督。2、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包括(1)会计法律、(2)会计行政法规、(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4)地方性会计法规地位制定代表名称会计法律会计工作最高行为准则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会计法85.1.21诞生;2000.7.1实施会计行仅次于会计法国务院或财政部拟企业财务报告条理政法规国务院批企业会计准则会计规章从业管理办法统一会计仅次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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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题库)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题库)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题库)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1、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1)会计核算,实行(2)会计监督。2、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包括(1)会计法律、(2)会计行政法规、(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4)地方性会计法规地位制定代表名称会计法律会计工作最高行为准则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会计法85.1.21诞生;2000.7.1实施会计行仅次于会计法国务院或财政部拟企业财务报告条理政法规国务院批企业会计准则会计规章从业管理办法统一会计仅次于会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题库)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题库)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题库)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1)会计核算,实行(2)会计监督。

2、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包括(1)会计法律、(2)会计行政法规、(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4)地方性会计法规地位制定代表名称会计法律会计工作最高行为准则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会计法85.1.21诞生;2000.7.1实施会计行仅次于会计法国务院或财政部拟企业财务报告条理政法规国务院批企业会计准则会计规章从业管理办法统一会计仅次于会计法财政部代理记帐管理办法制度会计规范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地方性会计法规本辖区内使用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天津市代理记帐管理实施办法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1、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1)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2、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2)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1)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

3、会计人员的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2)管理范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4、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三节会计核算(1)依法建账(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1、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6)会计电算化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1)依法建账的主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法没有对个体工商户提出建账要求。(2)确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标准是否发生资金增减变化。注意: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下列经济业务事项中,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是(C)A、洽谈业务B、签订合同C、履行合同并引起资金运动D、履行合同但没有引起资金运动(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资料的基本质量要求是A、真实性;B、完整性。伪造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资料,以假充真。变造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资料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篡改事实。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以假乱真。(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而不是经某某机关同意。应当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注意:任何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均可以只使用中文,绝不能不使用中文。(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2、会计核算的内容(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核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事项(1)是什么: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会计年度(2)为什么:主要是与我国的计划、统计、财政等年度保持一致。(1)原则: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4、记账本位币(2)特殊: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5、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按其编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1)原始凭证-又称“单据”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A、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如实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最迟不应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B、要保证原始凭证的内容完整,不得漏项。C、对原始凭证签章的要求a、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其中,发票必须盖有税务部门监制章;b、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c、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d、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D、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符,否则该原始凭证无效。E、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F、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各联的用途,并且只能以一联用作报销凭证。G、发生销货退回及退还货款时,必须填制退货发票,附有退货验收证明和对方单位的收款收据,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H、单位人员公出借款的收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在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款收据的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I、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J、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确需借用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K、原始凭证遗失应采取的措施a、能够取得证明的: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由经办人员签名后,报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b、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A、审核主体: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原始凭证的审核B、审核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a、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C、处理方法b、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A、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B、一般内容错误,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必须加盖出具单位印章。C、金额错误,不得更正,必须由出具单位重开。(2)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填制A、填制依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a、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B、如何填制b、可以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c、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C、记账凭证应当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事项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D、除结账和更正错账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E、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a、填制当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b、发现当年的错误,可以用红字注销法进行更正。F、改错方法c、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可以按正确数字同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记账凭证。d、发现以前年度的错误的,应当用蓝字编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G、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打印出来的机制记账凭证上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印章或者签字,以明确经济责任。A、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审核的内容B、内容是否填写齐全C、会计分录的使用是否正确D、编号有无重号、漏号现象

6、会计账簿(1)会计账簿的种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2)会计账簿的登记登记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记账人员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如打“”等)。登记会计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A、冲销错误纪录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登记B、登记减少数C、登记负数余额更正方法:划线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红字更正法。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账、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3)账目核对的要求: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没有账表相符)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4)结账的种类:月结、季结、年结。(5)结账的要求: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每日结出余额。

7、财务会计报告(1)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编制依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3)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总会计师的签名并盖章。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重点说明下列事项:A、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B、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C、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D、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E、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等。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应当一致。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8、财产清查: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

9、会计档案(1)会计档案种类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的种类A、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B、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等;C、财务会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文字分析材料;D、其他类,包括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2)会计档案的装订会计凭证一般每月装订一次。会计凭证装订后,每本封面上填写好凭证种类、起止号码、凭证张数、会计主管人员和装订人员签章。(3)会计档案的归档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而不是必须立即移送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个别需要拆封整理的,应会同原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进行。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与原始凭证的管理相同)(4)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种。计算方法: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如1993年5月1日开具的发票,保管期15年,保管期限最后一天是2008年12月31日。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一会计凭证类1原始凭证15年2记账凭证15年3汇总凭证15年二会计账簿类4总账15年包括日记总账5明细账15年6日记账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7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8辅助账簿15年三财务报告类9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包括文字分析10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包括文字分析四其他类11会计移交清册15年1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1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14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15银行对账单5年(5)会计档案的销毁的程序和要求由本单位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A、一般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专人负责监销B、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有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人监销;C、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监销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A、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B、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6)会计档案的交接单位终止的,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财产所有者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A、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单位分立B、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A、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B、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由交接双方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7)电算化会计档案的管理电算化会计档案是指存储在计算机中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的书面形式的会计数据。根据原始凭证在计算机上直接编制,打印输出的记账凭证上应有录入人员、稽核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收付款记账凭证还应有出纳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会计电算化系统开发和使用的全套文档资料及软件程序,都应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其截至该系统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13年。采用磁性介质存储会计数据,不再定期打印输出会计账簿,应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记账凭证、总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需要定期打印输出。各种会计资料,未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不得外借和拿出单位。第四节会计监督

1、我国实行“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制,即:(1)单位内部监督、(2)政府监督、(3)社会监督。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1)监督的主体: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2)监督的对象:单位的经济活动。(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4)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方法(8种)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核心是“内部牵制”A、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B、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C、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D、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E、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F、销售和收款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预算控制的决策权落实在内部管理的最高层,在公司是股东(大)会。财产保全控制主要有两项措施:A、接近控制、B、定期盘点控制。风险控制风险按其形成原因可以分为:A、经营风险、B、财务风险。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5)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3、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1)监督主体:主要指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注意:财政部门不是唯一主体。(2)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对象:会计行为。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3)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范围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4、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体: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任何单位和个人。(2)注册会计师及所在的会计师事务的审计和鉴证业务: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3)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政府监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再监督。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会计机构的设置(1)设置依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言外之意,单位可以不设会计机构,但大、中型企业必须单独设置会计机构。(2)如果不设会计机构而是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则必须指定会计主管人员。(3)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代理记账(1)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具备的条件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不是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2)设立程序审批+登记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3)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A、审核原始凭证(不包括填制原始凭证)B、填制记账凭证C、登记会计账簿D、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方可对外提供。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4)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此人不是出纳)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5)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3、会计机构负责人(1)地位:是单位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行政领导人员。(2)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4、会计从业资格(1)会计从业资格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基本条件。(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下列人员无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档案部门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医院门诊收费员、商场收银员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人员(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取得方式:考试考试科目:A、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B、会计基础;C、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A、遵守会计和财经法律、法规;B、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C、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不得参加考试的人员A、从事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但是尚未构成犯罪,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B、从事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永远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具备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证的有效范围:全国(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管理原则:属地原则。管理机关: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方式A、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B、离岗备案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C、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D、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特点:A、针对性、B、适应性、C、灵活性。内容:A、会计理论与实务;B、财务、会计法规制度;C、会计职业道德规范;D、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形式:A、接受培训、B、自学。学时要求: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5、会计专业职务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职务高级会计师(1)会计专业职务中级职务会计师初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自1992年起,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从2003年起,对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且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初级:会计证+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大专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大本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中级:会计证+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博士学位中级会计师(4)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大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2年初级中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4年助理会计师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担任会计员职务满5年

6、会计工作岗位设置(1)设置依据:会计业务的需要(2)设置要求: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2)如何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3)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1)什么单位需要回避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7、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2)如何回避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

8、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1)交接的意义可以防止由于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可以更好的分清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的责任(2)什么情况下办交接调动工作、离职、临时离职、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3)监交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5)移交后的责任原移交人员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第六节法律责任(1)民事违法行为民事责任职务过错行政处分

1、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2)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行政过错行政处罚(3)刑事违法行为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种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行政处分的措施: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3)行政处罚的措施: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4)刑事责任的种类:主刑:A、管制;B、拘役;C、有期徒刑;D、无期徒刑;E、死刑。附加刑:A、罚金;B、剥夺政治权利;C、没收财产;D、驱逐出境。

2、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关系:有法律责任不等于有法律制裁。

3、罚款属于行政责任,罚金属于刑事责任。

4、附加刑如何适用?附加刑可以附加于主刑之后作为主刑的补充,同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1)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15类,见下页)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5、违反会计法律的行为(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从事(2)所列行为(4)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6、违反会计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单位罚款对责任人罚款对会计人员性质严重刑事责任违反统一会计制度行为责令限期改正3000-5万2000-2万吊销会计证伪造、变造、虚假报告、隐匿、销毁行为通报5000-10万3000-5万吊销会计证强令、指使、授意者降级、撤职、开除5000-5万5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单位负责人实行打击报复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1)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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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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