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便于公务用车的管理,镇聘用公务车专职司机一人,负责车辆的驾驶,无特殊情况,未经镇主要领导安排,工作人员不得驾驶车辆。
第二条:公务用车统一由镇党政办负责安排管理,镇上领导进城开会、下村或外出联系工作用车,首先由镇领导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具体安排,并进行登记。
第三条:镇聘用的专职司机应自觉维护交通安全,严禁酒后驾车,镇上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得驾驶车辆和其他车辆,更不得酒后驾车。专职司机凡因酒后驾驶被查处的,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原则上应解除聘用关系,领导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凡因酒后驾车被查处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公务车加油、加气,应由党政办主任统一安排,根据公务车行驶里程,发给专职司机由财政所统一制作的油票,到指定的加油、加气站加油、加气。党政办应作好登记,年终财政所凭党政办的用车登记和发出的油票进行核实后支付资金。严防公务车“漏油”、“漏气”现象的发生。
第五条:聘用专职司机后,不得再租用其他车辆,因特殊情况,需租用车时,个人报镇长审批,镇长同意后发给租车票,车主年终凭租车票到财政所报账。
第六条:严禁公车私用,领导及其他工作人员非工作用车,应由本人自行负责,特殊情况,如机关干部因病因事急需用车,由镇长同意,发给租车票,凭票用车。
第七条:车辆的维修年检与参保由财政所负责按时办理,严防车辆的失修和脱保。以上各条于年月日起执行。租车票(签单)镇内使用租车人:镇长签字:租车票(签单)租车人:镇长签字:-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