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县路:,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县路
男女双方于20年月日在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的感情一直不和,现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达成如下
第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基于不影响子女生活和学习的原则,双方本着相互体谅的态度,协助办理如下各项事宜。
本条约定的抚养费,可以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生活消费水平的变化作适当的调整,具体调整数额,有双方另行协商。
本条约定的抚养费,仅是指一般的生活和需要。如儿子/女儿因特殊情况需要有重大支出,除紧急其概况外,女方应提前男方,由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比例。
第三条男方每月有探视儿子/女儿一次的权利。女方应为男方的探视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条双方财产的分割方式如下:
(一)位于市区/县路号单元号,共平方,登记户主为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万元,作为补偿。协议经登记生效后,女方应于30日内,向男方支付完毕;男方应在30日内,配合女方将房产过户到女方名下。
(三)婚后各自的户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双方互不补偿。
(四)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约定。以上所写为假设状况,具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写。
(五)双方婚前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属于归各自所有。
第五条共同债务的分担方式如下:
(一)因购房向男方亲属所借款项,由男方负责偿还;因购房向女方亲属所借款项,由女方负责偿还。
(二)其他债务,以谁借谁还为原则,由各自承担。
第六条双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均没有隐匿或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如一方违反该承诺,隐匿或转移共同财产,则另一方不仅有权全额获得被隐匿或转移的财产,同时还有权要求对方支付与所隐匿或转移财产相等数额的赔偿。
第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离婚登记机关留存一份。本协议,经登记生效后,双方即应按照该协议履行。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篇二
协议人方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女,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方某王*双方于年月日在区人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方某与王*自愿离婚。
三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路小区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80万元,现协商归女方王*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方某现金38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五方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王*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