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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立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6-26 15: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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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立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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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宝立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上海XX公司上海XX公司ShanghaiBole_FoodTechnologyCo.,Ltd.(上海市松江茸北工业区茸兴XX)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1-1-1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股数本次发行股数4,001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本次发行全部为发行新股,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每股面值人民


宝立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上海XX公司上海XX公司ShanghaiBole_FoodTechnologyCo.,Ltd.(上海市松江茸北工业区茸兴XX)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1-1-1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股数本次发行股数4,001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本次发行全部为发行新股,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0.05计发行日期2022年7月6日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后总股本40,001.00万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马X、胡X、周X、沈XX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4)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5)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2、公司控股股东臻品致信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1-1-2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3)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3、公司主要股东宝钰投资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3)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4、公司主要股东上海厚旭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且自本企业办理完成受让取得公司股份之日(2020年7月31日)起36个月内,二者以较晚者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5、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马X的配偶杨XX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1-1-3(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3)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6、公司股东刘XX、彭X、何XX、花XX、秦X、胜XX、徐XX、邵X、王X、陈XX、许XX、孙X、钱XX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7、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何XX、杨X和梁XX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4)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1-1-4(5)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8、公司监事张绚和任英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3)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4)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XX公司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22年7月5日1-1-5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1-1-6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马X、胡X、周X、沈XX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马X、胡X、周X、沈XX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4)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1-1-7(5)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2、公司、公司控股控股股东臻品致信承诺:股东臻品致信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3)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3、公司主要股东、公司主要股东宝钰投资宝钰投资承诺: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1-1-8(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3)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XX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XX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4、公司主要股东、公司主要股东XX厚旭XX厚旭承诺: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且自本企业办理完成受让取得公司股份之日(2020年7月31日)起36个月内,二者以较晚者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XX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XX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XX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5、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马驹的配偶杨XX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马驹的配偶杨XX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1-1-9守上述承诺。(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3)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6、公司股东刘建荣、彭X、何XX、花XX、秦X、胜XX、徐XX、公司股东刘建荣、彭X、何XX、花XX、秦X、胜XX、徐XX、邵X、王X、陈XX、许XX、孙X、钱XX承诺:邵X、王X、陈XX、许XX、孙X、钱XX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7、公司、公司高级高级管理人员何XX、杨X和梁XX承诺:管理人员何XX、杨X和梁XX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1-1-10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4)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5)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8、公、公司监事张绚和任英承诺:司监事张绚和任英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1-1-11(2)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3)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4)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

(二)关于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重大遗漏的的相关相关承承诺诺

1、公司承诺:、公司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经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已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已发行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确认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价的孰高者确定。(若公司股票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息、除权调整,新股数量亦相应进行除权调整)。1-1-1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马XX、胡X、周X、沈XXX、周X、沈淋涛承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经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依法回购本人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如公司已发行但尚未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已发行上市的,购回价格以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确认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价的孰高者确定。(若公司股票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息、除权调整,新股数量亦相应进行除权调整)。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公司全体、公司全体董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本人已经阅读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本人确认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监管机构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1-1-13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三)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三)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国泰君安承诺:、保荐机构国泰君安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天册律师承诺:、发行人律师天册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上市所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所作出的上述承诺经依法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承诺:、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承诺:“本所承诺:因本所为上海XX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中联国际评估承诺:、资产评估机构中联国际评估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4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四)关于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马X、胡X、周X、沈XX马X、胡X、周X、沈XX承诺:承诺:“(1)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2)本人将切实履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3)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4)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5)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6)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7)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8)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9)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10)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对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1-1-15定出具补充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1)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2)如因非不可抗力事件引起违反承诺事项,且无法提供正当且合理的理由的,因此取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要求本人于取得收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3)本人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公司有权将应付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4)如因本人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1-1-16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五)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五)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公司承诺:“(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发行人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4)自发行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人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

2、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马X、胡X、周X、沈XX马X、胡X、周X、沈XX承诺: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3)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4)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5)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履行完1-1-17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公司主要股东、公司主要股东臻品致信、臻品致信、上海XX和宝钰投资承诺和宝钰投资承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公司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3)本公司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4)本公司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5)如果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公司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2)如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3)如违反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或领取薪酬,由公司暂扣并代管,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1-1-18应措施并实施完毕;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4)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5)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六)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六)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存在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的情形,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所指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况,各股东作为持股主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二、关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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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立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宝立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上海XX公司上海XX公司ShanghaiBole_FoodTechnologyCo.,Ltd.(上海市松江茸北工业区茸兴XX)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1-1-1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股数本次发行股数4,001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本次发行全部为发行新股,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每股面值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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