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为了规范和保障本局依法行使职权,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重大案件的范围
拟作出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决定;
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提请集体讨论的案件。
(二)集体讨论形式分为局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和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
(三)重大案件审查小组的人员由分管局长、稽查大队长、法制股长、纪检监察室、质量股长、食品股长承办该案的负责人。
(四)需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由承办单位审核后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后决定,由法制股负责具体组织事宜。
(五)对以下重大案件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罚款金额为50000元以上的;
案件由局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后难以确定的;
行政处罚涉及影响极大的。
(六)集体讨论由分管局长主持,先由承办单位负责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然后由参加讨论的其他人员就案件的真实、证
据、程序、法规适用、定性等问题全面地进行审核与质证,提出各自的处理意见。
(七)集体讨论情况应制作《案件讨论记录》,记录中应载明:讨论的时间、主持人、记录人、与会者;
(八)经集体讨论后,就案件的违法主体、违法性质、法规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作出决定。
(九)对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较轻,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案情特别错综复杂,集体讨论仍难以定案的,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十)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的,以集体意见作为定案依据;讨论意见不一致的,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局长作出定案决定。
(十一)定案决定作出后,应制作《集体讨论定案决定书》附入案卷,作为分管局长审批案件的依据。
(十二)集体讨论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辩论,也可以请案件承办人员参加。
(十三)制作讨论记录,应当客观、公正、全面。定案决定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以集体讨论的名义发生法律效力。
(十四)经集体讨论后定案的处理意见,如发生特殊情况需改变原定意见的,需再经原讨论程序复议,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