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制度
董事会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具有如下特征:
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董事会的选举
1、董事会的各位成员必须是董事。董事是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的。所有董事组成一个集体领导班子成为董事会。
2、法定的董事资格如下:首先,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法人充当公司董事,就必须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其代理人。
其次,特种职业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董事。特种职业如国家公务员、公证人、律师和军人等。第三,董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
3、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额,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和公司章程确定董事的人数,最终人数一般是奇数。我国法律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作出了规定。《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4、在董事会中,董事长具在最大权限。是董事会的主席。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职权,对业务执行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对外代表公司,即有代表公司参与司法诉讼的权力,签署重大协议的权力等。
二、董事会权利与职责
1、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也可直接经过董事会投票表决任命董事,来填补因退休或去世而出现的空缺,或者作为现有董事的补充。
2、董事会由两个以上的董事组成。除法律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之外,其他事项均可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
3、董事会的义务主要是:制作和保存董事会的议事录,备置公司章程和各种簿册,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资本的盈亏情况和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向有关机关申请破产等。
4、董事会的成员可以按章程规定随时任免,但董事会本身不能撤销,也不能停止活动。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重要的决策和管理机构,公司的事务和业务均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由董事会选出的董事长、常务董事具体执行。
5、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董事会与股东会关系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职权上的关系是:二者都行使公司所拥有的全部职权董事会,但股东大会分离或由股东大会授予的决策、管理权。
董事会所作的决议必须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如有冲突,要以股东大会决议为准;股东大会可以否决董事会决议,直至改组、解散董事会。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产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会权力,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东大会代理机构,代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行使公司管理权限。
四、会议议程流程
董事会会议议程
(一)、会前第一项:会议筹备
1、征集议案
2、确定会议议程
(1)标题(2)会议时间(3)会议地点(4)主持人(5)审议内容
3、准备会议文件
(1)总经理工作报告(本年度工作汇报/下年度经营计划)
(2)本年度财务决算
(3)下年度财务预算
(4)准备的议题或报告
(二)、会前第二项:会议通知
1、短信告知
2、文件通知
3、会前提示
(三)、会前第三项:会前检视
1、修正会议议题
2、资料装袋发放
3、清点参会人数(签到表)
4、落实委托授权签字
5、关注会议签字事项
(四)、会中:审议及决议
1、主持人
2、审议事项及表决
3、会议记录及签字
4、书面意见收集及签字
5、决议及签字
(1)企业名称
(2)开会时间
(3)开会地点
(4)参加人员:
(5)决议事项或内容:
现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决定…。即时生效。上述决议经下列董事签名作实。
(6)签名顺序:董事长-董事
6、纪要及签字
7、发放征集议案表格
(五)、会后:开启新的循环
1、补正资料
2、发文
3、报备及披露
4、归档
五、会议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4、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5、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6、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7、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8、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9、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