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庄镇卫生院会同有关机构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故报告制度。各相关机构、行政村(居委会)应当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一)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故;
2、按照事故分级一至四级中任何一级突发公共卫生事故。
(二)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镇及有关机构报告,也可直接向市报告。
(三)下级向上级报告
各行政村、有关机构、单位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镇和卫生院报告。镇和卫生院在1小时内报告至市和__市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单位以及与突发公共安全有关的单位;
3、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行政村(居委会)、有关机构和单位。
(五)责任报告人
1、行使突发公共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不得阻碍他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