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客观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加强会计监督、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通则》和旅游企业财务制度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开展的宾馆住宿、餐饮娱乐、温泉洗浴、商品零售等各项经营项目的核算管理。
第三条公司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办理税务登记证。
公司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公司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第四条公司的财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并接受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七条公司设立初的注册资本由公司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条公司因发展需要扩充股本,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通过扩股方案,可面向国家、法人企业、个人、外商吸收入股。
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公司投资。
采用吸收实物、无形资产投资方式筹集资本金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规定的金额计价。
第九条公司筹集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公司资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第一次筹集的资金不得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其他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超过30%。
第十条公司的投资各方必须及时足额地缴纳资本金。由于一方投资者在出资中违约,致使公司无法按期足额筹集资本金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二条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公司依法享有经营决策权,在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
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协议的约定分享企业利润,分担公司风险和亏损。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数额;接受捐赠的财产;公司因分立、合并、变更投资时资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确认的资产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按规定手续,转增资本金。
第十四条公司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结算中形成的应付及预收款、应付票据、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应付短期债券、已计入成本尚支付的预提费用、已提取尚未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流动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其他长期应付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长期借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按照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公司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低于债券面值的数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五条公司因债权人特殊原因而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十六条公司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用;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公司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三章流动资产
第十七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存货等。
第十八条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现金和银行存款。
第十九条应收及预付款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款和待摊费。应收及预付款、待摊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应收票据按面值计价,其贴现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条公司可在年度终了提取坏帐准备金,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计入资产减值准备。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计提。
公司发生坏帐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计入资产减值准备;少于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冲减资产减值准备。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商品、生财用具等。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原材料、燃料、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按原始进价加由本公司可直接认定的运杂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购入的商品比照本制度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计价。
自制的存货,以制造过程中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第二十二条公司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的,采用先进先出法确定其实际成本。存货的计价方法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三条低值易耗品在领用后,采用一次摊销进入成本的办法。由于一次领用量大,影响当期成本水平的,可以采用在使用期限内分期摊销进入成本的办法,摊销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存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盘点,年终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对于盘盈、盘亏及毁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
盘亏和毁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见附表)的基础上,编制具体的固定资产目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应分别核算。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购入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在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帐单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也可按市场同类固定资产价值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由于改造、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去改造、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公司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二十八条公司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工程用材料,以取得时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待安装设备,比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价。预付工程款、按照预付的工程价款计价。
工程管理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计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二十九条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分司等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工程成本。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试营业发生的支出,不得计入工程成本,发生的收入不得冲减在建工程成本;收入减支出后的净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条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算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下列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
(三)季节性停用、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融资租入的设备。
(五)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机器设备。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四)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三条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
第三十四条按平均年限折旧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规定的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_月折旧率
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一般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根据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和月折旧率,按月计提折旧。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提折旧。
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六条公司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摊入成本费用;也可以根据修理费计划,分期从成本中预提。若采用预提修理费办法,实际发生的修理费应先冲减预提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预提费用的数额,计入当期成本;实际发生数小于预提费用的数额,应冲减当期成本费用。
第三十七条公司出售或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变价收入、残料价值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原价减累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其原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过失人及保险分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公司在工程施工中
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筹建期间发生的与工程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开办费。
第五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三十九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的按照法律认可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上述无形资产在计价时,须备有相关的详细资料,包括所有证书复制件、作价的依据和标准等,其中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由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除公司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第四十条无形资产的摊销一般采用直线法,自无形资产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期摊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有效使用期限的确定应遵循如下原则:
(四)法律和合同均未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预计受益期限确定。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确定。法律和合同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使用年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规法律无规定有效期限,但合同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的使用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第四十一条公司出售、转让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收到的价款计入营业收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开办费是指公司在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登记费、培训费及其它有关费用。在筹建期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用,除按规定计入有关财产物资价值者外,作为公司的开办费。开办费自公司开始营业之月起分期摊入管理费用,摊销期一般不短于5年。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支出。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按租赁期和改良工程耐用期孰短的原则确定摊销期限,摊入管理费用。
第四十三条其他资产包括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的财产等。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不参加经营的经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资。
第六章对外投资
第四十四条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公司的对外投资,按下列原则计价: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投出时实际支付金额计价。
公司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评估或者合同确认的价值计价。
公司以购买股票方式对外投资时,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股利的,按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数额计价。
公司以购买债券方式对外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债券,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在债券到期前分期摊销或转销。
第四十五条公司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四十六条公司对被投资单位没有控制权的,对外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拥有控制权的,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当接受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增加或减少时,要按比例计算本企业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或减少。
第四十七条公司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补交所得税。
公司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的实收款项和实际收回的股利或利息,与投出时帐面价值和应收股利或利息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章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八条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计入营业成本,包括:公司直接耗用的原材料、调料、配料、辅料、燃料等直接材料,包括酒店餐饮部耗用的食品、饮料的原材料、调料、配料成本;浴池耗用的自来水、温泉水、药材、燃料成本;洗衣房耗用的洗衣原料、自来水;商品部销售的商品成本。
第四十九条公司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一)营业费用是指各营业部门在经营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管费、保险费、燃料费、水电费、展览费、广告宣传费、邮电费、差旅费、洗涤费、清洁卫生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物料消耗、经营人员的工资(含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工作餐费、服装费以及其他营业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公司为组织管理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由公司统一负担的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董事会费、外事费、租赁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税金、燃料费、水电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开办费摊销、交际应酬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和毁损、上级管理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作餐费、服装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物料消耗以及其他行政经费。
劳动保险费指退公司为职工购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各项保险费用。
董事会费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监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咨询费指公司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部等支付的费用。
审计费指公司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诉讼费指公司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排污费指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污水处理厂交纳的污水处理费用。
税金指公司按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土地使用费指公司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
土地损失补偿费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费用。技术转让费指公司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上级管理费指上交集团公司和管理公司的费用。
(三)财务费用包括:公司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加息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五十条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按全年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控制使用,据实列支: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全年营业收入净额5‰;全年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3‰;全年营业收入净额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2‰;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1‰。
第五十一条公司列入成本费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分别按下列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
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福利费在发生时直接列支费用,不再进行计提,总额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4%第五十二条公司的下列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一)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发生的支出;
(二)对外资支出和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三)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支付的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款,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五)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开支。
第五十三条公司成本费用核算必须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严格区分本期成本费用与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的界限。
第八章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五十四条营业收入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由于提服务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的收入。第五十五条公司应于服务已提供、商品已发出,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权利证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应按实际价款核算,公司当期发生的销售折扣、销售退回及折让,冲减当期营业收入。
第五十六条公司利润总额由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组成。
公司的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扣除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净额。
公司的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利润、取得的股利、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净值的差额。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净值的差额等。
公司的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后的净额。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公司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变卖的净收益、罚款净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礼品折价收入、其他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的净损失、非常损失、技工学校经费、赔偿金、违约金、罚息、公益救济性捐赠等。
第五十七条公司减免税款,作为减少营业税金处理。
第五十八条公司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延续5年未弥补的亏损,用所得税后利润弥补。
第五十九条公司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条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被没收财物损失和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款;
(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指超过用所得税前的利润抵补亏损的期限,仍未补足的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公司以前年度未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分配。第六十一条公司必须按当年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的50%时可不再提取。
第六十二条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六十三条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按照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等。但转增后留存公司的盈余公积金以不少于注册资金的25%为限。
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九章外币业务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当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六十五条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折合汇率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或者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第六十六条汇兑损益是指用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发生变动时,因不同币种之间折算而发生的差额。
第六十七条公司发生汇兑损益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公司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的汇兑损益,在购置期间计入资产的价值。
公司提供劳务、销售商品等经营业务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或冲减财务费用。
公司在筹建期间的汇兑净损失,自企业营业起,按一般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汇兑净收益,自公司营业起,按一般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平均转销,或者留待弥补公司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
清算期间,计入清算损益。
第六十八条公司收到投资者的出资额,如需折合记帐本位币的,有关资产帐户按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或者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实收资本帐户按合同、协议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合同、协议未作约定的,按企业初次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
有关资产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作为资本公积金。
第六十九条公司发生外币调剂业务时,外币金额按调剂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条公司所得外汇收入,应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兑换成本币存入银行。
第十章公司清算
第七十一条公司自宣布终止之日起,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公司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偿还企业债务;处置企业的剩余财产等。
第七十二条被清算公司的财产包括宣布终止时公司的全部财产以及公司在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公司财产。
第七十三条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评估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七十四条公司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七十五条公司办理清算发生的费用应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是指公司在清算过程中为进行清算工作所发生的必不可少的支出,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
公司清算终结前,除支付清算费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企业财产。
第七十六条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或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入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七十七条公司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公司清算后的财产不足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七十八条清算终了,公司的清算净收益(指资产净额或剩余资产超过资本金及未分配利润之和的部分),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按投资者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规定进行分配。
第七十九条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间内收支报表,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八十条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八十一条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有关附表。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当定期向投资者、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与公司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公司应在年度终了后按规定期限将年度财务报告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第八十三条公司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下列内容:
(一)公司经营状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等。
(二)对某些重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情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会计报告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便于正确理解财务会计报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考核和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资本金利润率、营业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等。
(一)流动比率用于衡量公司流动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以前可以变为现金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产
流动比率=------------------_100%
流动负债
(二)速动比率用于衡量公司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于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速动资产
速动比率=----------------_100%
流动负债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三)应收帐款周转率用于反映公司应收帐款的流动程度。计算公式为:
赊销收入净额
应收帐款周转率=-------------------------_100%
应收帐款平均余额
赊销收入净额=营业收入-现销收入
应收帐款平均余额=(期初应收帐款+期末应收帐款)2
(四)存货周转率用于衡量公司的存货是否过量。计算公式为:
营业成本
存货周转率=----------------------_100%
存货平均余额
存货平均余额=(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五)资产负债率用于衡量公司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_100%
资产净值总额
资本金利润率用于衡量投资者投入公司资本金的获利能力。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资本金利润率=-----------------_100%
资本金总额
(六)营业利润率用于衡量公司的盈利水平。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营业利润率=——————_100%
营业收入净额
(七)成本利润率用于反映企业成本费用与利润的关系。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本利润率=--------------------_100%
成本费用总额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房屋、建筑物分类
1)房屋
2)营业用房20—40年
3)非营业用房35—45年
4)简易房5—10年
5)建筑物10—25年
6)机器设备分类
7)供电系统设备15—20年
8)供热系统设备11—18年
9)中央空调设备10—20年
10)通讯设备8—10年
11)洗涤设备5—10年
12)维修设备10年
13)厨房用具设备5—10年
14)电子计算机系统设备6—10年
15)电梯10年
16)相片冲印设备8—10年
17)十一、复印、打字设备3—8年
18)十二、其他机器设备10年
交通运输工具分类
一、客车
大型客车(33座以上)30万公里8—10年
中型客车(32座以下)30万公里8—10年小轿车50万公里8—10年
二、行李车7—8年
三、货车50万公里12年
四、摩托车15万公里5年
家具设备分类
一、家具设备
营业用家具设备5—8年
办公用设备10—20年
二、地毯
纯毛地毯5—10年
混织地毯3—5年
化纤地毯3年
电器及影视设备分类
一、闭路电视播放设备10年
二、音响设备5年
三、电视机5年
四、电冰箱5年
五、空调器
柜式5年
窗式3年
中央空调20年
六、电影放映机及幻灯机10年
七、照相机10年
八、其他电器设备5年
文体娱乐设备分类
一、高级乐器10年
二、游乐场设备5—10年
三、健身房设备5—10年
其他设备分类
一、工艺摆设10年
二、消防设备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