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一次性告知制适用于机关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申办人提出咨询或提请办理,以及所带材料不符合规定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三条一次性告知应坚持服务对象至上、热情服务、提供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凡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必须按程序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服务对象;凡不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应主动协调或引导。
第五条到社区办理业务的人员,如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的,承办的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并告知下一次办理的时间。
第六条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经办人应帮助其咨询了解,并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七条一次性告知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如果服务对象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承办的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
将其要求的有关事项一次性书面告知,详细写明需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内容、要求。
第八条对有下列不正确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行为的,要按规定处理。
1、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制,造成服务对象为同一事项往返多次办理的;
2、对服务对象告知不热情,甚至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的;
3、告知不及时或随意拖延,服务对象不满意的。
第九条各部门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制定适合本部门工作需要的一次性告知制度的具体内容,并按照要求将一次性告知制度在醒目位置公示,同时报党政办备案。
第十条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