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共同投资或买卖取得的股权、继承或受赠获得的共同股权、约定为双方共同所有的股权、婚前共同投资获得的股权、婚后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股权收益和婚前个人股权婚后的收益。在离婚案件中若一方名义在公司出资,另一方不是股东,可折价补偿。
法律分析
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包括:
1、婚后共同投资或买卖取得的股权;
2、婚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受赠而获得的共同股权;
3、夫妻约定为双方共同所有的股权;
4、婚前共同投资获得的股权;
5、一方婚后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股权收益;
6、一方婚前个人股权婚后的收益。
在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时,若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而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情况,若夫妻双方无法就股权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保证公司的合法性,应当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份给予折价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