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制清算的适用情形包括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和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债权人和股东可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强制清算的特点是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或股东,指定清算组并确认清算方案后执行,引入协商机制避免进入破产程序,裁定终结清算后办理注销手续。
法律分析
一、强制清算的适用情形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和股东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
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基层人民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清算案件;中级人民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清算案件。这里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则由其注册地人民管辖。
二、强制清算的特点
(1)申请人:债权人/股东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在上述清算情形出现后即意味着自行清算到强制清算的转换,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如未提起清算申请,股东也可以向申请,将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扩大到股东。
(2)指定清算组,清算方案经确认后执行;
在强制清算程序中介入的程度比破产清算而言相对有限,在强制清算中主要职责包括指定和更换清算组成员、确认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决定是否延长清算期限、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但应当注意的是,公司清算案件中的职责并不仅是指定完清算组成员,而是监督整个清算程序、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案件才算审结。
(3)清偿债务方面,引入协商机制
清偿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不必然进入破产程序,即,如果公司清算中出现破产原因时,债权人能够基于意思自治自行协商通过债务清偿方案,则无必要当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只有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不予认可的,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从而提高了清算效率,节约经济成本。
(4)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凭裁定办理注销手续。
结语
强制清算程序具有以下特点:债权人和股东可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适用情形包括公司解散逾期未清算、故意拖延清算以及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情况。在强制清算中主要职责为指定和更换清算组成员、确认清算方案和报告、决定是否延长清算期限以及裁定终结清算程序。此外,清偿债务方面引入协商机制,如果债权人能够自行协商通过债务清偿方案,无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在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可凭裁定办理注销手续,提高清算效率,节约经济成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