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约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数据电文等方式发出,但需在要约期限内到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在以下情况下,要约会失效:要约的撤回、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且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撤销以及要约人在要约期限内明确表示不接受该要约。但如果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且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
法律分析
一、要约的形式:
要约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数据电文等方式发出。
二、要约在什么时候失效?
要约发出后,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要约即告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约束:
a. 要约的撤回。
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d.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e.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拓展延伸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在一定时间内没有被承诺或者被拒绝,导致其法律效力消灭。要约失效的时间点有以下几种情况:
1.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意味着当要约通过邮寄、快递、短信、电报、网络等方式到达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刻生效,不论受要约人是否在要约生效时间内接收到了要约。
2. 要约在要约期限内生效。要约的有效期限应当明确,超过有效期限的要约自然消灭。如果受要约人在要约期限内承诺要约,则要约生效。
3. 要约以承诺为生效条件。要约中若规定了要约生效的条件,即受要约人需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以某种方式作出承诺,则要约仅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时生效。
4. 要约的拒绝导致其失效。如果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承诺要约或者超过要约确定的期限未作出承诺,要约即刻失效。
5. 要约的撤销导致其失效。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否则要约自始无效。
要约失效的情况因要约的具体内容而异,要约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要约的生效条件和期限,以避免要约失效的情况发生。
结语
要约的形式包括书面、口头、数据电文等,但一旦要约发出后,若出现要约的撤回、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且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撤销等情况,要约即告失效。因此,在发出要约后,要仔细阅读并理解以上内容,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 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