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的通知》和《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售电合同应征收印花税,而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则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包括五类凭证。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具有特殊的标的物和格式合同的特征,属于连续性合同。
法律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于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应按照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并且供电合同不在《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附则所列举的印花税范围内,不缴纳印花税。
二、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类型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特征
除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外,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殊的物品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标的物为电、水、气、热力。这类商品既是生产、生活中的必需品,又是由有关单位垄断供应的,因此,为保障人们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法律不能不对其予以特别规制。
2、属于格式合同
这类合同一般采用定型化的合同,合同条款是由供方单位拟定的,用方只能决定是否同意订立合同,而一般不能决定合同的相关内容。尽管用方在标的物的用量、用时上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但最终的决定权完全在供方。所以,这类合同属于格式合同。
3、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
由于电、水、气、热力的供应和使用具有连续性,因而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正常情况下,供方须连续地供电、水、气、热力,用方须按期支付相应的价款。
结语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的通知》和现行印花税条例,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及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等凭证均应征收印花税。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则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属于格式合同,且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因此,除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外,其他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均应征收印花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