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监护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人民可根据相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采取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将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这些情形包括:(一)对被监护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二)未能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委托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三)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严重侵害。
法律分析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拓展延伸
监护人更换撤换的条件和程序主要涉及到家庭法和监护利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可以在特定情形下被更换或撤换。一般情况下,这些情形包括监护人的死亡、疾病、丧失监护资格、滥用权力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等。监护人更换撤换的程序通常需要通过的审查和决定。当有人提出更换或撤换监护人的请求时,会进行调查,并考虑监护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果认为更换或撤换是符合法律和当事人最佳利益的,将作出相应的判决。这样的程序旨在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和福祉,确保他们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护。
结语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人民可以根据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安排临时监护措施。监护人更换撤换的程序需要经过的审查和决定,以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和福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