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召回制度是一种具有公共性质的行政管理制度,作为一项缺陷食品对社会造成危害前的预防措施,其目的是尽快而有效地处理不安全的或可能不安全的食品,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食品安全危害。
那么不安全食品包括哪些呢?
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以上就是律师关于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及不合格品管理的回答,希望对你有用。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第十三条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