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1、成本价
制药企业核算的生产某种药品所需成本费用。
2、底价、出厂价、开票价、实际结算价
底价实质上就是出厂价,就是成本价加上企业合理利润后的定价。但由于药品的销售是由专业的销售公司来进行的,还有大部分的药品要经过医院进行销售,为了给这些销售公司和医院让度利润空间,就产生了底价代理模式。在底价代理模式下,生产企业按照批准的最高零售价格的15%-25%左右价格水平开票给代理商(相应地称为15扣、25扣)。但是,为了应对国家针对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制药企业显然不能再开出底价,需要“高开”票,这样就产生了开票价和实际结算价。
3、批发价、实际零售价
狭义的批发价是指最后一级商业公司给医院的价格;广义上也指各级商业之间的购进价格。实际零售价是指药品销售终端销售给患者的最终零售价格。对于医院而言,批发价和实际零售价之间的加价率不能超过15%。(:《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规定: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
4、中标价、最高零售限价
按照定价权不同,药品的定价可分为定价,指导定价和市场调节定价。其中,定价和指导定价时,会给企业一个最高零售限价,企业在此价格基础上报出一个价格,并通过投标竞标,最终取得在某地区医院销售的资格,而企业报出的这个价格得到认可后,即为中标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 依法实行定价、指导价的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价格,保护用药者的正当利益。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定价、指导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提供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拒报、虚报、瞒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