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伤缴费比例根据工伤风险程度分为八个类别,每个类别的缴费比例根据成都市2017年的市月均工资以及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而定。工伤缴费基数实行浮动制,上限可至成都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0%、150%,下限可至成都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80%。成都工伤认定标准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因履行工
法律分析
成都工伤缴费比例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不同,共分为八个类别,从低到高依次排列。具体来说,每个类别的缴费比例如下:
一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0.2%×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二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0.4%×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三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0.7%×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四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0.9%×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五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1.1%×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六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1.3%×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七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1.6%×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八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1.9%×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例如,成都市2017年的市月均工资为5425元,假设一类职工2017年的月均工资为3000元,处于成都市上年度月均工资的50%-150%之间,则单位应为该职工缴纳的工伤保费=0.2%×3000=6元。
二、成都工伤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实行浮动制,上限可至成都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0%、150%;下限可至成都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80%,根据职业工伤风险程度的而定。
三、成都工伤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章第十条,成都工伤缴费比例分为三个类别。一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其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并在每个行业内确定一个行业内平均工伤保险费率档次。二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其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并在每个行业内确定2个行业内平均工伤保险费率档次。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其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并在每个行业内确定3个行业内平均工伤保险费率档次。因此,成都工伤缴费比例分为三个类别。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