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有效的合同。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若是构成善意取得要件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善意取得是什么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是指动产占有人将动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或者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的制度。即使动产占有人没有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然可以取得动产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善意取得是取得所有权的重要途径。取得善意的条件包括:
1、受让人需要善意,不知道转让人是无处分权人;
2、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
3、转让的财产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什么样的法律特征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或者流通物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或有处分权的物。出卖人一般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依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享有处分权的非所有人也可以作为出卖人,如抵押权人、经纪人、人民等。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属于出卖人。以他人的物为买卖仍为有效。但如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并移转于买受人,则因主观不能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四、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已存在。将来产生或制作的物品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标的物的期限到来之时,该标的物仍未存在的,按履行不能处理。五、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买卖时已特定。非特定物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六、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非出卖人特为买受人制造或由买受人提供制造所需要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物。
三、民法典物权善意取得该如何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受让人善意取得该物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但如果是遗失物被善意取得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