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执行人可以在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申请破产。如果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同时指定管理人。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