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贿是受贿行为的一种,其对受贿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受贿人将受贿的财物用于非法活动或造成严重后果时,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索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特定情形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些特定情形包括:贪污救灾、抢险、
法律分析
虽然索贿通常对行贿没有太大的影响,但它对受贿人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通常会使得受贿人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因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而受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行贿人索贿的,不会减轻行贿人的处罚,但会加重受贿人的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拓展延伸
索贿行为是受贿行为中的一种,指的是在受贿过程中,行贿人向受贿人提出要求或者暗示,要求其接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索贿行为对受贿的影响是复杂而深远的,它不仅会影响到受贿人的道德形象,还会对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产生负面影响。
在法律上,对于索贿行为的规定主要是体现在《刑法》中。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以看出,索贿行为在法律上是严重被打击的。对于索贿行为,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一旦索贿行为成立,行贿人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此外,针对索贿行为,法律也规定了从重处罚的规定,这表明法律对索贿行为持零容忍的态度。
索贿行为对受贿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它是受贿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同时,索贿行为也会对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法律对索贿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障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结语
虽然索贿对行贿的影响不大,但它对受贿人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受贿人可能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而受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行贿人索贿的,不会减轻行贿人的处罚,但会加重受贿人的处罚。因此,索贿行为应该受到重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