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 ,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 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 ,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法律依据】
《消防法》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