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款应由相关部门直接发放给拆迁户,不能由企业代为发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县级以上的是征收的主体,因此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发放补偿款。补偿款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搬迁或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或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分析
拆迁户拆迁款由行政单位下拨到拆迁户的银行账户,而不能委托企业代为发放。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县级以上的是征收的主体,所以应由相关部门发放补偿款。一般情况下,对被征收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因征收房屋产生的搬迁或者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而造成停产或者停业损失的补偿。
拓展延伸
与企业合作的拆迁补偿方案:权责划分与支付机制
与企业合作的拆迁补偿方案涉及权责划分与支付机制的重要问题。在这种合作中,扮演着监管和协调的角色,委托企业向拆迁户付款。权责划分方面,负责制定拆迁、审查企业资质,并监督企业履行付款义务。企业则负责具体的付款操作,确保拆迁户按照规定获得合理的补偿。支付机制方面,应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和合法性,同时加强对企业的监督,防止不当行为发生。合作双方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解决问题,确保拆迁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权责划分和支付机制的合理安排,与企业合作的拆迁补偿方案能够更好地保护拆迁户的权益,推动城市发展与社会稳定的良性互动。
结语
与企业合作的拆迁补偿方案涉及权责划分与支付机制的重要问题。应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和合法性,企业则负责具体的付款操作。通过合理安排权责划分和支付机制,保护拆迁户权益,促进城市发展与社会稳定的良性互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拆迁补偿款的内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