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装修公司与发包人签订《装修装饰施工合同》,约定装修公司承接发包人的室内装修工程。承包人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仅支付部分工程价款,剩余装修款未付。因此,双方诉至,请求判令发包人支付拖欠的工程装修款及利息。发包人认为涉案《装修装饰施工合同》约定,争议由发包人住所地人民管辖,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可按照双方约定确定管辖。
【争议焦点】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不动产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裁判】
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案涉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发包人所在地人民对本案无管辖权。
【裁判分析】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案涉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发包人所在地人民对本案无管辖权,案涉工程应当由装饰装修工程所在地的人民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