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司法解释规定了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至2000元之间的案件为“数额较大”。但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幅度内来确定。北京市关于盗窃罪的追诉标准为1000元。这一数额标准是普通案件所适用的标准。对于一些特殊的盗窃案件,最高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还规定了具体的追诉标准。此外,情节标准和盗窃次数标准也需要被考虑。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于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之间的案件,被认定为“数额较大”。具体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幅度内来确定。(北京市关于盗窃罪的追诉标准为1000元。)这一数额标准是普通案件所适用的标准。最高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还对一些特殊的盗窃案件规定了具体的追诉标准:
(1)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数额较大”,统一认定为1000元为起点。
(2)狱内盗窃案件具体标准应当视监狱所在地的标准而定。
(3)盗窃专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数额标准,最高人民规定为,数量在25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情节标准。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在盗窃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分中不能只看数额不看情节。该解释规定了两种应当注意的情形:
(1)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比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接近“数额较大”是指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的。
(2)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全部退赃、退赔的;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次数标准。
拓展延伸
盗窃罪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同时也破坏了社会秩序。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1.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及以上的,即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行为人应予立案追诉。
2.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下,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行为人应予立案追诉:
a. 盗窃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b. 盗窃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具有3次以上盗窃行为,或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c. 盗窃特定款物的;
d. 盗窃珍贵文物、图书资料等其他具有价值的财物的。
3. 盗窃未达到“数额较大”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行为人应予立案追诉:
a. 盗窃公私财物1次且数额较大的;
b. 盗窃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具有2次以上盗窃行为,或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c. 盗窃特定款物的;
d. 盗窃珍贵文物、图书资料等其他具有价值的财物的。
4.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不足5000元,或者虽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未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的,不认定为“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行为人不应予立案追诉。
综上所述,根据盗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行为人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况包括: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且具有3次以上盗窃行为,或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盗窃特定款物;盗窃珍贵文物、图书资料等其他具有价值的财物。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不足5000元,或者虽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未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的情况,则不认定为“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行为人不应予立案追诉。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于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之间的案件,被认定为“数额较大”。这一数额标准是普通案件所适用的标准。但最高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还对一些特殊的盗窃案件规定了具体的追诉标准。此外,情节标准和盗窃次数标准也需要被考虑。情节标准包括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盗窃次数标准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4-02) 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4-02) 第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4-02)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