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及其法律后果。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举证期限不少于15日,第二审案件不少于10日。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需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重新确定举证期限。如有困难,可向申请延期举证。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前7日,并提供相应担保。超期提交需说明理由,拒绝说明理由则材料无效。
法律分析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4、人民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提起反诉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提交证据材料的时候,需要在质证的期限以内进行提交,否则就会看做放弃举证的权利,如果超过期限提交的话需要进行说明理由,如果拒绝说明理由,那么材料也是不成立的。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举证期限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提供新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否则将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如果有困难,当事人可向申请延期举证,经准许可适当延长期限。同时,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申请保全证据的期限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因此,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及时提交证据材料至关重要,否则需提供合理解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五十 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