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上述九种情形的行为人即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在第一个法定性幅度内量刑。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这九种情形的量刑起点幅度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在确定个案起刑点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1、行为人同时具有解释《解释》第二条的在一个法定性幅度内处罚的两种以上情形的,以危害较重的一种确定量刑起刑点,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依据。
2、行为人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同时具备《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一)至(六)项情形中的两种情形的,以其中一种情形为确定量刑起点,其他情形作为量刑情节基准刑。
3、确定量刑确定时,应注意责任程度的差别。确定个案量刑起点时,要综合考虑交通肇事行为造成的客观社会危害(致人伤亡、造成财产损失等),又要考虑行为人的事故责任的大小,一般来说,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要高于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
一、交通肇事罪的量刑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