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如果退货(或发生折让),客户都能退回原来的,作废冲红再开新。但关键是执行过程中,有如下困境:
给个人消费者开具个人名义的后,如果退货(或发生折让),联丢了的处理方法:
以个人写退货证明,大部分国税局不认,隔月退货时要开红字,或者当月直接做废,必须收回原,否则购买新时,税务局以废票联次不齐不卖新票务局曾经给我的回复,企业和个人联合登报申报丢失作废,然后到税务局接收处罚后,可以开具红字,他妈废话,这怎么可能。
如果销售量大的单位,可以不要的部分消费者的销售额抵了,也不再要求客户退票了果销售量小的单位,还真没有办法,大多数小企业只能认了,多给税务局交点税吧,简单了事,不过也给自己埋下一个雷,不知道啥时侯炸呢。给企业开具的普通,做账了或者丢了,退货不退票的处理方法:大部分国税局没有具体规定怎样开证明单,他们认为退票开红字,或者直接作废,必须退回原联,否则购新时会以联次不全不予售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