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在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前书面通知被监理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人、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的供货人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且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可以规定强制监督的建设项目的范围。第三十一条受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项目监理人认为工程建设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
项目监理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受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施工企业。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人、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的供货人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应遵循以下规定:
1. 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订立工程承包合同。
2. 总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工程的管理和协调,并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进度负责。
3. 分包商应按照总承包商的委托,负责工程的具体施工和质量检验,并服从总承包商的协调和管理。
4. 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利,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和费用结算方式。
5. 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总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分包商应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
6.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应积极协调配合,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7. 如有争议或纠纷,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应遵循以上规定,共同确保工程的成功实施和顺利完成。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签订书面监理合同。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不得转让业务。同时,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人、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的供货人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