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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确认,行政机关能否自行撤销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6-30 07: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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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确认,行政机关能否自行撤销

公司登记机关或上级机关可以撤销公司登记,如果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滥用职权、超越决定职权、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登记决定或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一是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二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三是超越决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四是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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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登记机关或上级机关可以撤销公司登记,如果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滥用职权、超越决定职权、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登记决定或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一是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二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三是超越决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四是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公司登记机关或上级机关可以撤销公司登记,如果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滥用职权、超越决定职权、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登记决定或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一是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二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是超越决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是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五是依法可以撤销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上述情况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予以纠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职权,撤销行政许可。如果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销。但是,如果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则不予撤销,而应责令改正或纠正。在撤销行政许可时,如果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行政机关应依法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三章 行规 第七十 行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公报和中国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公报上刊登的行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v(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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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确认,行政机关能否自行撤销

公司登记机关或上级机关可以撤销公司登记,如果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滥用职权、超越决定职权、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登记决定或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一是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二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三是超越决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四是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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