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年将近,不少公司都会安排员工聚餐,以提升公司凝聚力和员工的心气,但聚餐结束后员工遇到交通事故算工伤吗?笔者最近看到一个案例,大致案情为:甲系某公司员工,公司在某年元旦前组织公司员工聚餐,聚餐当日甲是上晚班(晚上8点上班)。甲在当晚7点左右结束聚餐步行回公司上班,结果路上被车撞伤,经交警认定甲对本次事故无责任。甲提出工伤认定,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起诉到,一审认为是工伤,驳回公司诉请,公司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案件,认为构成工伤的主要理由为:
1、《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甲参加的公司聚餐是公司统一安排的,有一定组织性和纪律性,依据该规定,甲参加聚餐属于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
2、《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甲参加公司聚餐属于参加工作所需活动,其聚餐结束后回公司上夜班,属于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的上班途中。
基于上述两点,认定甲为工伤,其理由还是比较充分的,且估计大部分人是比较认可。但笔者在想,如果情况稍微变一下,如果是甲本来就不用上夜班,其参加公司聚餐,聚餐结束后直接回家的路上遇到交通事故受伤,其对事故不负责任,那甲还属于工伤吗?
对此问题,笔者认为,还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理由如下:
首先,按照上述第1点理由,甲参加公司聚餐是属于公司组织的活动; 其次,如果甲在聚餐结束后回家遇到交通事故,则可以视为他是参加工作所需活动后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的下班。
所以,笔者认为,员工参加公司聚餐后回家遇交通事故受伤的,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当然,目前各地区劳动仲裁案件的处理有很多不统一、不一致、甚至完全相反的情况,不是说笔者刚说的情况在任何地区就一定能认定为工伤,不同地区可能有不一样的认定,另外还需要看事发的具体情况。笔者通过本文,只是提示劳动者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多一条维权的途径而已。另一方面,作为用人单位,公司还是要依法为员工办理并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保,才能在工伤发生后,减少公司自身的赔偿责任。
